2006年8月2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 贼没偷走“重家伙” 盗窃行为如何界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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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某日,孙某和张某到某工厂找朋友李某玩时,无意中发现李某所在车间库房的砖有松动的地方,于是二人顿起歹意。
  几天后的一天晚上,孙、张二人再次来到该厂,“拆砖”进入库房。当时,他俩经过快速“筛选”,挑中了一台一米多长、30多厘米粗的换热器。不过他俩没想到,这台换热器是白钢材质的,竟然重达400多公斤,他俩搬了近一个小时,才把换热器挪到窗户下。由于换热器太沉,他俩已无力气将其举到窗口,于是两人决定放弃。
  令他俩没想到的是,就在他俩跳出窗口时,被厂内巡逻的保安逮了个正着。问题:孙某和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?
  一种观点认为,孙、张二人的行为是盗窃未遂。
  理由是:本案中,孙、张二人虽然放弃了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,但他们的放弃是有条件的。
  他们的放弃不是因为不想把该换热器偷走,而是由于换热器太重,他们实在没力气了才不偷的,即他俩的放弃是被动的。
  也就是说,如果换热器没那么重,或者他俩还有足够的力气,他们是会继续盗窃行为的。
  另一种观点认为,孙、张二人的行为是盗窃中止。
  理由是:孙、张二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,不想再偷了,他们主动放弃了犯罪,没有继续实施盗取换热器的犯罪行为,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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